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由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境外非政府组织撤销代表机构的;

境外非政府组织终止的;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注销登记后,设立该代表机构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妥善办理善后事宜。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涉及相关法律责任的,由该境外非政府组织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