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0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进行下列传教活动:
在中国公民中委任宗教教职人员;
在中国公民中发展宗教教徒;
擅自在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未经批准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处所讲经、讲道,进行宗教聚会活动;
在宗教活动临时地点举行有中国公民参加的宗教活动,被邀请主持宗教活动的中国宗教教职人员除外;
制作或销售宗教书刊、宗教音像制品、宗教电子出版物等宗教用品;
散发宗教宣传品;
其他形式的传教活动。
在中国公民中委任宗教教职人员;
在中国公民中发展宗教教徒;
擅自在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未经批准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处所讲经、讲道,进行宗教聚会活动;
在宗教活动临时地点举行有中国公民参加的宗教活动,被邀请主持宗教活动的中国宗教教职人员除外;
制作或销售宗教书刊、宗教音像制品、宗教电子出版物等宗教用品;
散发宗教宣传品;
其他形式的传教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