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0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外国人不得干涉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和变更,不得干涉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对宗教教职人员的选任和变更,不得干涉和支配中国宗教社会团体的其他内部事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举办宗教培训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