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药品供应保障 第五十八条 国家完善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 第五十九条 国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遴选适当数量的基本药物品种,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 第六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以临床需求为导向的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支持临床急需药品、儿童用药品和防治罕见病、重大疾病等药品的研制、生产,满足疾病防治需求。 第六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追溯制度,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 第六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维护药品价格秩序。 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中央与地方两级医药储备,用于保障重大灾情、疫情及其他突发事件等应急需要。 第六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药品供求监测体系,及时收集和汇总分析药品供求信息,定期公布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等情况。 第六十五条 国家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管理,完善医疗器械的标准和规范,提高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水平。 第六十六条 国家加强中药的保护与发展,充分体现中药的特色和优势,发挥其在预防、保健、医疗、康复中的作用。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