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6年) 第三章 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集体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 对其全部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拒绝任何形式的平调; (二) 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三) 除国家规定由物价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控制价格的以外,企业有权自行确定产品价格、劳务价格; (四) 企业有权依照国家规定与外商谈判并签订合同,提取和使用分成的外汇收入; (五) 依照国家信贷政策的规定向有关专业银行申请贷款; (六) 依照国家规定确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经济责任制形式、工资形式和奖金、分红办法; (七) 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各种优惠待遇; (八) 吸收职工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个人集资入股,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联营,向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 (九) 按照国家规定决定本企业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组织形式和用工办法,录用和辞退职工; (十) 奖惩职工。 第三章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