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6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集体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 对其全部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拒绝任何形式的平调; (二) 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三) 除国家规定由物价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控制价格的以外,企业有权自行确定产品价格、劳务价格; (四) 企业有权依照国家规定与外商谈判并签订合同,提取和使用分成的外汇收入; (五) 依照国家信贷政策的规定向有关专业银行申请贷款; (六) 依照国家规定确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经济责任制形式、工资形式和奖金、分红办法; (七) 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各种优惠待遇; (八) 吸收职工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个人集资入股,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联营,向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 (九) 按照国家规定决定本企业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组织形式和用工办法,录用和辞退职工; (十) 奖惩职工。 第二十二条 集体企业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国家计划指导; (二) 依法缴纳税金和交纳费用; (三) 依法履行合同; (四) 改善经营管理,推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 (五) 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对用户和消费者负责; (六) 贯彻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七) 做好企业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 (八)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尊重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改善劳动条件,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提高职工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九) 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国防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第二十三条 集体企业有权按照国家规定自愿组建、参加和退出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并依照该联合经济组织的章程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