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6年) 第二章 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九条 集体企业财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6年) (二) 第二章 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九条 集体企业财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二) 其余财产,由企业上级管理机构作为该企业职工待业和养老救济、就业安置和职业培训等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一)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