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6年) 第二章 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九条 集体企业财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6年) (一) 第二章 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九条 集体企业财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 有国家、本企业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本企业职工个人投资入股的,应当依照其投资入股金额占企业总资产的比例,从企业剩余财产中按相同的比例偿还; 第十九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