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6年) 第四章 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6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依照企业章程规定定期召开,但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