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制定、修改集体企业章程;
按照国家规定选举、罢免、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
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审议并决定企业职工工资形式、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审议并决定企业的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制定、修改集体企业章程;
按照国家规定选举、罢免、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
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审议并决定企业职工工资形式、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审议并决定企业的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