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1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职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集体企业内享有下列权利:
企业各级管理职务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监督企业各项活动和管理人员的工作;
参加劳动并享受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医疗保健和休息、休假的权利;
接受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按照国家规定评定业务技术职称;
辞职;
享受退休养老待遇;
其他权利。
企业各级管理职务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监督企业各项活动和管理人员的工作;
参加劳动并享受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医疗保健和休息、休假的权利;
接受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按照国家规定评定业务技术职称;
辞职;
享受退休养老待遇;
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