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集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百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制度;
三百人以上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百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由企业自定。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职工选举产生。代表应当是思想进步、工作积极、联系群众、有参加民主管理能力的职工。
一百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制度;
三百人以上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百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由企业自定。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职工选举产生。代表应当是思想进步、工作积极、联系群众、有参加民主管理能力的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