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1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四条 凡本人提出申请,承认并遵守集体企业章程,被企业招收,即可成为该集体企业的职工。 第二十五条 职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集体企业内享有下列权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第二十七条 集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十八条 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第二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依照企业章程规定定期召开,但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第三十条 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常设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