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集体企业终止,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算企业财产。企业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

一清算工作所需各项费用;

二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银行和信用合作社贷款以及其他债务。

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