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征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