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大城市1.5元至30元;

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小城市0.9元至18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