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