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大城市五角至十元;

中等城市四角至八元;

小城市三角至六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二角至四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