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大城市五角至十元; 中等城市四角至八元; 小城市三角至六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二角至四元。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