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年) 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三十八条 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