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年) 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三十六条 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