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年)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居住用地七十年; 工业用地五十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