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 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