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 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