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 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