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 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