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二十四条 新建铁路编组站、铁路货运干线、过境公路、机场和重要军事设施等应当避开市区。 港口建设应当兼顾城市岸线的合理分配和利用,保障城市生活岸线用地。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