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十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 编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