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 第九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规划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