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 第六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