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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第六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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