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 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三十七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权属有争议的;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