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权属有争议的;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