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 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 第二节 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第三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三十九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 第四十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四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四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 第四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