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 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