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