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三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被引用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