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 第二节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