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