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