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8)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