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年) 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涉及个人、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并予以公布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