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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年) 第三节

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第七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涉及个人、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并予以公布和备案… 第七十六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第七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第七十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分别由省长、副…
第七十二条 目录 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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