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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年) 第一节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章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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