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年) 第三章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节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年) 第四十六条 第三章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节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节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