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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年)
  3. 第三章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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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年) 第一节

第三章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节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第三章 目录 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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