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年)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各专门委员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履行职责到下届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新的专门委员会为止。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