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年)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年) 第五节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和其他… 第三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 第三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下列工作: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乡、民族乡、镇的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