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和项目;

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听取和审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听取和审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