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年)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年) 第二节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十二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