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15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