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15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从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