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15年) (十二)

(十二) 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